第5條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如下:一、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銓敘部。二、直轄市、縣(市)之機關公務人員協會,其主管機關為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務人員協會所興辦之事業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