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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
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
三、公立學校教師。
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五、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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