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之人員。前項規定不包括下列人員:一、政務人員。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首長及副首長。三、公立學校教師。四、各級政府所經營之各類事業機構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五、軍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