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身心障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