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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因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以外之功能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敘明理由與需求,依其障礙性質及程度,申請本辦法所定之應考權益維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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