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案合於申請資格與相關要件者,應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前項決定經核定後,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