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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雙上肢肢體障礙或肌肉萎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以試場提供之電腦相關設備應試。
二、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三、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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