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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因肢體或功能障礙,致以手寫方式應試有重大困難,且無法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應試者,得申請下列措施:一、口述應試,申論式試題由專人以電腦同步繕打或代為書寫,測驗式試題由專人代為劃記試卷,並以經應考人確認之繕打、書寫及劃記之內容為其試卷。
但非以語言、文字表述作答之應試科目,不得申請本款措施。
二、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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