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身心障礙者: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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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身心障礙者:係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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