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9條 法規: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9條 未列有訓練程序之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考選部於寄發及格通知時,應附寄按榜單或清單名列順序編號之證書規費繳款單,通知及格人員依限向本院繳納證書規費;另將請發證書清冊草案及共享電子檔案資料,送本院先行辦理製證,俟該項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函報本院,並請發及格證書後寄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