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8條 法規: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8條 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因冊報錯誤或經戶政機關依法更改,於報本院請發證書時,應檢具其個人戶籍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函請更正報備冊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