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4條 法規: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及(合)格證書應載明考試及格或訓練合格人員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考試或訓練名稱、類科(組)、生效日期及發證日期等,並得依各該考試規則或訓練辦法之規定,分別註明下列事項:一、選試科目。二、限制轉調規定。三、其他必要註明事項。前項及(合)格證書得以電子證書型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