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本及(合)格證書因遺失、污損或銷毀而申請補發者,發給證明書。
前項申請,除繳納證明書規費外,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
二、證書污損者,應附原污損證書。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外國籍者,應附有效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一份。
及(合)格證書經補發證明書後,原證書即失其效力。
第一項補發證明書得以電子證明書型式行之。
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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