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第10條 法規:考試院發給各種考試及格暨訓練合格證書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0條 及(合)格證書發給後,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國籍等記載有誤,係辦理試務或訓練機關冊報疏忽所致者,原請發證書機關應函請本院更正後重新製發證書。前項及(合)格證書以紙本型式製發者,應將原證書繳回本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