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4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第14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遵守法官倫理規範,不得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失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