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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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一、服務紀錄良好。二、具有外語能力。…
- 第7條各機關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應即審查申請人之資格條件,並綜合考量其對於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
- 第8條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
- 第9條選送進修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
- 第10條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 第11條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選送考察期間…
- 第13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指定或核准之期限內從事進修或考察。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放棄選送進修或考察,並註銷其資格,且自放棄之…
- 第14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間,除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外,並應善盡進修或考察職責。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得命其提出書面…
- 第15條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
- 第16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研究報告,由服務機關送請權責機關(單位)辦理審核程序。如以外文撰寫者,…
- 第16-1條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之審核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審核人員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評定為不及格前,應附具理由,請權責…
- 第16-2條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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