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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職務法庭為之。
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職務法庭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職務法庭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
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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