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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一、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迴避。
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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