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聲請職務法庭法官迴避:一、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二、職務法庭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