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2條 被付懲戒人於懲戒案件,得選任辯護人。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