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44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44條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