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98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附則 第98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