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9條

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
但有關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僅得擔任陪席法官或受命法官之限制,仍依本法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