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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7條實任法官、檢察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六個月起,得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前項申請應繳驗司…
- 第98條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
- 第99條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但有關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僅得擔任陪席法官或受…
- 第100條本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
- 第101條自本法施行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法官、檢察官之相關規定,與本法牴觸者,不適用之。
- 第101-1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職務法庭之案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101-3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施行前,已任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
- 第10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
- 第103條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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