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條本法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七十八條自公布後三年六個月施行者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九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三,自公布日施行者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