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當事人為實現公正、迅速及經濟之審理,應有計畫進行訴訟程序。
法院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前,得命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相關書狀,並陳明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需期間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