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智慧財產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應撤銷或廢止,而影響裁判之結果時,法院應依當事人舉證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判斷之。但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表示意見之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參加訴訟時,以關於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