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秘密保持命令經送達於相對人時對其發生效力,且法院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不得為公示送達。法院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通知協商時,得曉諭兩造協議由應受命令之人到院領取秘密保持命令。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