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條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事項。前二項各款所定事項,應分別具體記載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書狀,應添具所用書證之影本,提出於法院,並以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