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6條 法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智慧財產民事事件程序 第16條 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之專利權涉訟事件,經審判長許可者,當事人亦得合併委任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第一項情形,專利師應與律師共同到庭為訴訟行為。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專利師之訴訟行為與律師之訴訟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專利師之酬金,不計入訴訟或程序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