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及九月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