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6條 法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6條 被提解人有遲誤用餐可能者,按每人每餐新臺幣一百元徵收膳食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