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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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