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第11條 法規: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1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費用之一部。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