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169條 法規:行政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相關法規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相關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四節 證據 第169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適用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