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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64條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行政法院得調取之。
如該機關為當事人時,並有提出之義務。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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