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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71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
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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