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0條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第171條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行政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書,以供核對。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 第172條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行政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
- 第173條本法關於文書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
- 第174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 第175條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遇有急迫情…
- 第176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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