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
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
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