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