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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法院依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收受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
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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