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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收受及發送文書之電信傳真及其他科技設備,將其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之文書傳送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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