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8條 法規:行政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8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或通知時間。前項但書情形,訴訟關係人並應陳明其上班時間之起迄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