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0條 法規: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0條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