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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以書面提出異議。
領務人員認異議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於五日內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並副知異議人。
駐外館處館長或外交部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書面命領務人員另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為無理由時,應由領務人員附具意見書,陳請外交部轉送外交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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