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領務人員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為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加蓋認證戳記,文書內無空白或餘白不足時,得蓋於文書背面,或以另紙連綴於認證之文書,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涉及國內不動產權利買賣、移轉之授權書認證事件,應於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將經認證之授權書繕本或影本備函逕寄國內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