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9條 法規: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勞動調解程序 第49條 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前項情形,法官應於兩造簽名前,先向兩造曉諭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