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4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4條 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