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3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3條 債務人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款提供之擔保,執行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前項具保證書人,如於保證書載明債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責清償或賠償一定之金額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