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21條 法規:強制執行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1條 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債務人有前項情形者,司法事務官得報請執行法院拘提之。債務人經拘提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交由司法事務官即時詢問之。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應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