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7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7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