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第6-1條 法規: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6-1條 請求就訴訟文書或證據為攝影、電子掃描並列印或交付光碟,應依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分別計費,合併徵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